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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租、收樓 三步曲


租客開始欠租,直至完成收樓程序,最快都需要大約2至3個月時間,如果遇上惡租客反對業主向審裁處的收樓申請,所需時間更長,另外還有申請令狀、執達主任等費用,因此按金通常都不足以補償損失,所以收樓行動要快。


入稟追討欠租

如租戶拖租逾 15 日,業主可入稟追討欠租 / 申請收樓。

入稟前,業主記得確認租約已打釐印,並且已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 CR109),通知已將物業出租。如當初未打釐印,可以補打,但或須繳交 10 倍罰款。如未有呈交 CR109,須事前補交該通知書,並繳付 $310 附加費。差估署收到該通知書後,業主方可依據租約採取法律行動。


收樓程序

收樓程序主要分兩個階段﹕


第1階段﹕向審裁處申請收回管有權

第2階段﹕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審裁處的判決


1. 提交申請 > 門口紙 > 宣誓

租客欠租超過7日,業主便可到審裁處提交收樓及追收租金的申請,如果另有欠水、電、煤或管理費等等都可以一拼提交。


業主便要將一份申請通知書副本送達給租客,另外需連續3日在物業大門貼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即貼門口紙。貼完3日門口紙後,需要在3日內到審裁處宣誓,表示自己已經盡力通知租客。


之後,租客有7日時間提出反對。

費用﹕$235 (提交表格22) + $121 (宣誓表格30)

需時﹕14至21日

需到審裁處2次



2. 申請判決書


如租戶不提出反對,業主可申請審裁處批出判決書,後再向審裁處申請發出收樓令狀。收樓令批出約一個星期,業主可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收樓令。如果當初未貼門口紙,此時就要補貼《收回物業通告》,連續貼足 3 天,再過 4 個工作天後,回審裁處提交《批準發出收樓令狀申請書》,繼而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如果租客反對,審裁處便會將案件排期聆訊,最快都需要半個月。


需時﹕2至3日

需到審裁處1次



3. 申請收樓令狀 / 動產扣押令狀

收到判決書後,便要申請收樓令狀,大約1星期後便可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審裁處的命令。你可以申請收樓或 / 及扣押租客的物品,若只申請收樓,費用大約$1,000-$2,000,但申請扣押令的費用就要約$6,000,而且通常屋內的物品都不值錢,根本不能抵償這筆費用,除非你為了啖氣,否則申請收樓令便夠。 執達吏收到你的令狀後便安排時間,一般1至2星期內便會第1次上門通知租客離開,若租客在7日後仍未離開,執達吏便會發出「最後遷出通知」,知會租客收樓日期。正式收樓當日,執達吏便會與申請人上門,有需要時可以破門入屋,正式收回單位。

費用﹕$191 (申請收樓令) + $121 (向執達主任提交令狀) + *$1230 (市區) / $1630 (新界)

*收樓令狀按金,用作執達主任收樓的開支,完成收樓後,未用的按 金可退回

需時﹕1至2個月

需到審裁處2次


土地審裁處其他表格


根據欠額大小,業主可於下列審裁處 / 法庭作出申索:

申索款額不高於 $75,000

申索款額高於 $75,000 但不多於 $300 萬

申索款額無上限


收費可能有更改

網絡收集資料,只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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