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妥的建築物 (S26(A)) Defective buildings
凡建築事務監督在進行檢查時,發現任何建築物有任何破舊或欠妥之處,他可藉向該建築物的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俗稱:勘察令),規定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限之內指令業主委任一名認可人士為其樓宇進行指明的勘測及向屋宇署提交補救工程的建議,並按屋宇署批准的建議進行補救工程 (第 26A條(1)及(2))。 (“Cap. 123 Buildings Ordinance”)
除整棟樓宇的勘測外,簷蓬及露台結構都是常見的指明部分。
一般須進行的工程及安排
當建築物的擁有人收到建築事務監督書面命令時,規定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限之內,應安排以下程序 ——
1. 委任一名認可人士進行如此指明的關於該建築物的勘測 。
2. 將根據勘測結果所提出就破舊或欠妥之處進行補救工程的建議,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3. 建築事務監督可能作出修訂或以其他建議取代。
4. 待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該等建議後,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限之內由工程承建商進行經批准的工程。
5. 所有工程及勘測的進行,須達到建築事務監督接受的標準,並須符合規例 (“Cap. 123 Buildings Ordinance”)
6. 工程顧問/工程承建商須申報完工,以完成解除命令的手續(如適用)。工程顧問亦會聯同業主/法團驗收巡視,並確定完工日期,證明所有工作已妥善地按合約要求及規定完成後,發出完工證明書。工程承建商須妥善地在合理時間內執收及跟進所有仍有缺陷的項目。 (“驗收工程及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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