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權大致分3種,包括全權擁有、分權共有,和聯權共有,3個業權形式的繼承方法也不同。
1 . 全權擁有 (Sole ownership)
即是物業僅得一位業主。業主過身後,物業便全權屬於繼承人。
2.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即「聯名物業」的其中一個形式,每名業主各持一定比例的業權。業主過身後,其所持有之業權部分,會自動由其遺產受益人所取得,繼承人會成為聯名業主之一。
3.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亦屬「聯名物業」的其中一個形式,又稱「長命契」。聯權共有下,身故者持有的物業權益,將自動由其他在世的聯權共有人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如原本只得2名聯權共有人,在世的聯權共有人,便成為物業唯一擁有人。如聯權共有人多於2名,身故者生前擁有的權益將平均分予在生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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